close

  CFP供圖
  周俊生(財經評論員)
  據新華社報道,自1998年我國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至今,我國收繳的住宅維修資金已經達到5000億元左右。而近年來,隨著許多建築進入“中年維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業主急需啟用維修資金,但這筆錢卻因申請手續繁瑣、過程艱難,導致其使用率十分低,成為“沉睡”的資金。
  住宅維修資金,之所以設立並且交給政府相關機構代管,是期望利用公權的力量來順利地解決未來物業維修時向業主征收資金的麻煩,使維修效率能夠提高。
  但是,從這個過程也可看出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由政府包辦民眾事務的影響。一方面,我國民眾對於事關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還缺乏民主協商的訓練,囿於各種原因,很多小區業委會沒能成立,另一方面,政府對於小區民眾的協商也一向抱有懷疑態度,更習慣用政府包辦代替的做法來代替小區民眾的自治。在這樣一種機制之下,住宅維修資金的使用只能由政府相關機構代管,又由於政府對資金的保管和使用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導致數千億元的住宅維修資金進入了“暗箱”,它折射出來的問題則是民眾權利的丟失。
  而民眾對於自己資金權利的丟失,帶來的一個結果便是代為保管這筆巨資的政府機構的權利膨脹。政府不僅自訂規章,按每年2%的“價格”收取高額管理費用。這其實是利用公權力對民眾合法權益的侵犯,與政府所應體現的形象完全是背道而馳。政府作為社會事務管理者,為民眾管理專項資金是其職能所在,其為此而產生的開支本應來自政府的財政撥款,而收取所謂“管理費用”則是政府部門將自己混同於一個商業機構了。至於將定期儲蓄說成活期儲蓄以賺取利息差,則已經構成了對民眾的欺騙,將這部分錢用於辦公,其實是在財政撥款之外構建起了違反財經紀律的“小金庫”。
  圍繞著住宅維修資金所產生的問題,充分地說明瞭由政府來管理屬於業主所有的資金,並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在對政府的監督還沒有完善的情況下,更容易造成對業主基本權益的侵犯。但是,由於我國民眾還未能形成良好的公共事務的協商共識,因此,現在如果將維修資金如一些人所提出的交給業主,也難以收到好的效果,而且容易產生新的問題。
  因此,在一部分資金仍由政府機構代管的情況下,必須加強監管。目前,我國對個人上交的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基金等都由管理機構直接向資金繳納者進行“一對一”的公開,對住宅維修資金的管理,有必要引入這一制度,代管機構必須定期向每一個小區公開其維修資金的具體情況,並且定期接受小區居民的質詢。同時,還有必要簡化維修資金提取、使用的手續,讓這筆錢更好地服務於民生,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沉睡”。  (原標題:住宅維修金宜建“一對一”公開制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gaztpshxnd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